案情回顾
有些朋友当自己心情不好时,认为对公私财物搞些小破坏,发泄一下没什么大不了的,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最终还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1月4日下午,有群众报警称城区香港城北广场西道闸杆被人故意损坏,造成直接损失余元。接警后,金湖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办案民警立即赶往现场。此时,违法嫌疑人已经逃离现场。经调查取证,民警成功锁定违法人员李某(男,33岁,金湖吕良人),并于当晚在其住所将其抓获。经询问,违法嫌疑人李某对自己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嫌疑人李某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金湖警方依法处以行*拘留处罚。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警方提示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不仅会使自己蒙受经济损失,还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从而影响到我们的正常生活。损毁财物往往得不偿失,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自己。(来源:平安金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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