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检察部:徐小萍
对于每一个检察官而言,麻木地、简单地处理一个案件并不难,难的是把抽象的事实判断变成丰厚的价值判断,个性化地处理案件。就像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兰特所说的,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
案件回顾
年6月18日晚,犯罪嫌疑人安某与丈夫汪某某因为拿快递的事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安某全身多处被其丈夫掐紫。想到长期积累的家庭矛盾及打架冲突一事,安某一夜未眠。
次日凌晨5时许,安某在家中一楼厨房发现水果刀,遂产生杀死汪某某的想法,便拿了水果刀和玻璃瓶装辣椒油回二楼卧室,在房间犹豫半小时后,安某决定先用辣椒油瓶将汪某某砸晕后用刀将其捅死。后安某先用辣椒油瓶砸向正在睡觉的汪某某头部,并对汪某某肋部捅了一刀。经鉴定,汪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年6月28日,金湖县公安局以安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时,承办人发现:该案是一起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安某是个孤儿,她的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均在她13岁那年离开了,仅有的姑姑也霸占本该属于她爸爸的那点财产,这种生活经历导致她内心缺乏安全感、偏激、自我保护意识强。与被害人汪某某仅网恋3个月便闪婚,且作案时已怀孕5个多月。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承办人高度重视,依法谨慎办理,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一方面,积极化解其家庭矛盾。承办人充分了解案件当事人的意见,与犯罪嫌疑人的丈夫、公公、婆婆谈话,了解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的表现,征求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对家庭矛盾的化解提供建议。
经了解,安某的丈夫、公公、婆婆对安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另一方面,对案件准确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安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系怀孕的妇女。
综合以上因素,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安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金湖县人民法院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金湖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安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告后,安某未上诉,被害人未提出异议,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背后关乎一个家庭的走向,由此案出发,承办人认为刑法本身并非无情,刑法的宽容性蕴含在刑法的条文与精神之中,只是缺少解读与发现。
因此,在考虑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时候,没有简单地把案卷反映出的情况提炼成法律术语,而是积极发现法律术语背后所隐藏的犯罪人的不幸与不争,然后再去寻找法律上的适用。承办人通过案件审查,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父母的证言中看出,只要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愿意谅解。
承办人通过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交心谈话,进行释法说理,指出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各自的错误,使双方打开心结,重归于好。近期通过电话回访得知,两人的女儿已经出生,夫妻关系融洽,家庭和睦。
本案中,承办人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追求办案的最佳效果,最终也达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于每一个检察官而言,麻木地、简单地处理一个案件并不难,难的是把抽象的事实判断变成丰厚的价值判断,个性化地处理案件。就像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兰特所说的,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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