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案8月23日庭审实录(11)
2011年11月份,当时瓜瓜给张晓*打电话,说他的信用卡透支了,总额有好几万美元,张晓*把这件事告诉我了,我就让张晓*赶紧找徐明,让徐明把瓜瓜信用卡透支的钱都还了,具体透支了多少钱我记不住了,具体金额以查证为准。事后徐明对我说:“你放心吧,都办好了,我把瓜瓜透支的这些费用都还清了”。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徐明有3份证言,证实徐明应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司机李某某为薄瓜瓜支付信用卡欠款的事实。
鉴于证人徐明的当庭证言与卷内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再重复宣读。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实德集团北京分公司司机班班长李某某的证言。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的证言,张晓*有2份证言,证实薄谷开来让他联系徐明支付薄瓜瓜信用卡欠款,他安排杨某某办理的事实。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5日,王某某应徐明的要求联系洪某某兑换美元、英镑向洪某某转款33.54万元的事实。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兑换外币的人员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一天,王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兑换美元、英镑,后王某某给了他30多万元人民币的过程。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家勤务人员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晓*让他找李某某去取了英镑、美元各2万多,按照张晓*的要求将款存到了薄谷开来的存折里,并对填写的存款单据在侦查人员出示后进行了确认。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证实徐明为薄瓜瓜支付信用卡透支款33.54万元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洪某某、王某某账户交易明细表,证实2011年11月25日,王某某支付洪某某人民币335400元。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薄谷开来的某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证实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1月2日,客户签字为谷开来和杨某某,存入户名为谷开来,十一次存入美元共计2万元,英镑共计17900英镑。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某银行信用卡开卡资料、月结单,证实谷开来、薄瓜瓜中国银行信用卡开卡、消费以及透支情况。
上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了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出资为被告人薄熙来儿子薄瓜瓜支付信用卡欠款33.54万元的事实。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六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被告人薄熙来的妻子证人薄谷开来、证人徐明证言及亲笔证词,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对徐明支付的机票费用、住宿费用、旅行费用、信用卡欠款及为薄瓜瓜购买的电动平衡车是知情的。
1.公诉人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薄谷开来在侦查阶段有1份证言、1份自书材料,证实她告诉过被告人薄熙来,徐明对其本人和儿子薄瓜瓜的资助的情况。
公诉人宣读证人薄谷开来2012年11月1日的证言节录。
徐明对我和瓜瓜的资助,帮助我、瓜瓜及他的朋友等支付机票住宿等费用,薄熙来是知道的,因为我和他说过,我向他推荐过徐明,我说徐明很可靠,对我和瓜瓜不错,徐明也很关心瓜瓜,为瓜瓜上学提供帮助。薄熙来问过我徐明可不可靠,我说徐明很可靠,所以徐明和我们之间的经济往来薄熙来是知道的。
平时我和薄熙来在一起吃饭,散步时,有时候会聊到多年来徐明对我们家和瓜瓜成长支持很大这些话题,也谈过徐明为我们家和瓜瓜支付了一些费用的事,包括在事前事后都会给薄熙来谈到徐明支付这些费用的问题。
公诉人宣读证人薄谷开来2012年11月1日亲笔证词:
徐明和我及我全家人都很熟悉,有时给我家做些事,这些事主要是涉及花钱的事。以上情况薄熙来总体上知道。
2.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徐明有5份证言,1份亲笔证词,证实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费用的事实及多年来在薄熙来的重视和支持下,使其公司获得了快速发展。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的证言。
徐明是极少数可以直接和谷开来、薄熙来联系的人,而且能在薄熙来家里吃饭,有时薄熙来还会拉着他一起散散步,徐明是与薄熙来、谷开来很紧密的人。
因为徐明和薄家,尤其和谷开来关系不一般,有很多经济往来,而且就我理解有很多事有求于薄熙来和谷开来,所以会对谷开来、薄瓜瓜的很多要求有求必应。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被告人薄熙来1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2012年6月28日亲笔供词节录。
我从多方面积极支持、大力帮助实德的发展,而同期徐明也成为我家里的常客。徐明深知我俩就此一个独子,又在国外读书,特别关心与担心,所以他与谷开来谈论的话题也常常是薄瓜瓜的事。由于多年的交往,徐明也就成了薄瓜瓜在国外读书“衣食住行”的主要支持者。谷开来向我称赞徐明“够朋友”,徐明也向我表示,让我对瓜瓜的事放心,他会关心和帮助的。尽管没有具体过问,但我深信这不是空话,因为我们和他的交往不是一年两年,且给过他不少实质性的帮助;而他又很有实力,完全能办到。所以瓜瓜的事,有他关心,我很放心。具体的衣食住行,用不着我多问多管,他想的比我还周到。具体资助的情况和数额以组织查证为准。
徐明为我家、为谷开来,尤其为薄瓜瓜在国外留学提供了大量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帮了他“快发展”,他则帮我“带孩子”。他之所以如此周到大方地照顾瓜瓜,仔细回想,是因为我曾经在他企业发展的关键阶段给予了巨大的支持,其中有些是超乎寻常的。
审判长,本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里面列的证据证明我知情的一个是谷开来,一个是张晓*,还有一个是我本人的自书,这份自书我已经在庭前要求把它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张晓*的证言,我认为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只是他的一种推测,张晓*说的话不能证明我收过徐明的任何东西。开来云山雾罩的证言,本身就不真实。
辩护人:张晓*证言,没有证实被告人知道这些事情。关于信用卡的问题发生得比较特殊,前边的机票是开来说的,从03年开始她就让徐明帮忙报销机票,但她从来没有让徐明报销过薄瓜瓜在国外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也从来没有让徐明存过信用卡的钱,而信用卡的事发生在2011年的11月底,当时11-15案件已发生,瓜瓜的信用卡已透支,张晓*的证言说,本来是张晓*要去还,但因为11-15案件谷开来没有让张晓*去,让别人去,就让徐明还的信用卡的钱,这笔钱和机票的费用不一样,有垫付的性质,这即使有问题也算是民事的问题,且开来在徐明处还有存款。
公诉人:辩护人主张信用卡费用不计算在内的意见不成立。开来当时让徐明支付费用,徐明当庭证言也能印证,徐明支付后,还向开来表示支付完了,这个和之前的证言无区别,刚才辩护人说的这些费用,起诉书指控不是薄熙来直接收受财物,而是通过谷开来母子收受徐明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被告人的受贿数额,这是一种概括的故意,正是基于薄熙来与谷开来的行为不同,开来转达徐明的请托,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明谋取利益,根据这种分工的不同,被告人通过开来收受徐明的贿赂应以查证的为准,且徐明也有证言等证实。
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贪污公款500万元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
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这个事情对于我来说不存在贪污的行为,而且我自始至终也没有讲过或者认可过我有贪污的行为。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上一页12345678910111213下一页(: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