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
本报11月22日讯(张建平)在今天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刘志毅作了关于《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草案)》对农民工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农民工就业培训专项资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农民工工伤权益的保障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条例(草案)》规定,农民工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回农民工的宅基地和承包经营的土地。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约定减轻或免除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未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