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套路贷恶势力团伙案进行一审宣判,涉案的10名被告人因涉嫌抢劫、敲诈勒索他人等多项罪名被分别判刑。
法庭审理查明,年9月至年5月期间,被告人藤某、于某利用藤某在金湖县城内经营手机售卖的门市,以及于某租用的一间办公室,纠集被告人冯某等8人,通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获取多名受害人的财物,逐步形成以藤某、于某为首要分子,冯某、李某为主犯,其余6名被告人参与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藤某说:“我先跟受害人去沟通,如果说我没有能力把这个钱要回来,我就找于某来帮忙,约定的是钱如果要回来之后,给一定的辛苦费。”
公诉机关指出,藤某、于某、冯某等人通过实施抢劫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索取他人财物,两年间作案达8起。同时,他们还以讨债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分别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21号下午,金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元。
法官表示,该案是典型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在仅仅付出少量钱款之后,通过暴力和其它威胁手段,获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给受害人的身心和经济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
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倪志祥表示:“套路贷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往往是作案不法分子与被害人之间,刚开始是假借民间借贷证明,以所谓的民间借贷开始,再施以暴力或者欺骗等行为,使被告人交付财物的一系列行为。”
(报道/韩磊陈一凡黄元淮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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