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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28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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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回报、低门槛、

零风险、快速致富……

这些诱人的字眼让人眼花缭乱

殊不知这些正是不法分子

设计的非法集资陷阱。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打着承诺高额回报的幌子,通过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和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骗取社会公众投资集资。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影响了社会稳定。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为大伙讲述“如何识别及远离非法集资”的方法。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1、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

政府不买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4、去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工作要慎重,

做业务员也是有风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贪图高利致血本无归

——被告人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年以来,被告人戚某某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自己经营的养猪场要购买饲料、苗猪等理由,通过主动联系、他人介绍或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支付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先后非法吸收王某某、刘某某、王某、金某某等40余名社会人员存款余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均无力偿还。

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戚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戚某某从事生猪养殖多年,是远近闻名的养殖专业户。为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其长期向不特定的公众存款吸收资金,许以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高额利息。年以后,因生猪市场经营风险和疫病流行,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资金流断裂,造成社会公众余万元存款无法收回。此案警示广大社会公众,高利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小编再次提醒广大群众

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下一期为大家带来非法集资

有哪些表现形式及常见手段,

敬请期待~~

原标题:《“守好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淮安中院防范非法集资法律知识宣讲及案例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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