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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车祸身亡,侄子拿承嗣协议要继承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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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才能万事兴,一家人最重要的是团聚与和谐,如果连家庭内部都不能团结在一起,那么什么事都是空谈。但是在利益和人心面前,很难做到团结一心。特别是家族成员多的家庭,利益分配一旦不均,势必会引起一方的不满。

在江苏淮安市就有一个家庭因为遗产分配问题而闹上法庭,侄子拿着《承嗣协议》要求继承车祸身亡叔叔的遗产和90万赔偿金。但叔叔的兄弟姐妹却不承认这份协议,要求平分所有遗产和赔偿金,争执不下的双方,最后决定由法院来裁定。

家住在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的王建兵有一个特殊的身份,他既是自己父亲的儿子,也是叔叔的继子。因为叔叔王万林常年没有结婚,无子无女,父母也早早过世。担心其将来无人养老,一家人决定把侄子王建兵过继给王万林。

就这样,王建兵和王万林签订了一份《承嗣协议》,王建兵成为了王万林的承嗣人,可以继承叔叔的遗产,但同时也要负责为叔叔养老送终。原本这一协议全家人都没有意见,但年7月,一场车祸却引发了许多人的贪婪。

年7月18日,56岁的王万林因为车祸不幸身亡,肇事车主赔偿了90万元的赔偿金,除此之外,王万林还有一套房子和11万元的存款,以及承包地的利益。这些遗产和赔偿金总额加起来,超过了万元。

如此巨大的利益,自然有许多人都眼红,王建兵认为自己是叔叔的承嗣人,理应合法继承叔叔的遗产,因此包括赔偿金在内的所有钱都应该归他所有。但王万林其他的兄弟姐妹却不同意,他们认为王建兵签订的《承嗣协议》是个人协商,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就算协议有效,也只能继承其遗产,而大额的赔偿金,作为王万林的兄弟姐妹他们也有分一杯羹的资格。最后王建兵一纸状书,把姑姑叔叔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承嗣协议》的合法性,并且继承王万林的全部遗产和补偿金。

法庭上原本应该互相成为依靠的家人,却好像仇人一般对峙。王建兵的姑姑认为,《承嗣协议》是他私下和王万林签订的,并没有走法律途径,因此没有法律效力。并且这份协议已经被王建兵撕毁,因此关系早应该解除。

但王建兵却说自己并没有撕毁协议,说罢还让妻子拿出了《承嗣协议》的原件,上面赫然是王万林和王建兵的签名。而《承嗣协议》的起草人也来到了法庭,确定王建兵夫妻俩的协议就是原件。

眼看《承嗣协议》没有被撕毁,王建兵的堂弟又站了出来,他指责王建兵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仅向王万林捡钱不还,还对其照顾不到位。连王万林想要装空调都不同意,因此无权继承王万林的遗产。

对此王建兵表示,他确实借了王万林7万元,但在王万林发生意外之前已经全额归还。装空调也是因为自己在供养儿子上学,一时拿不出钱。且王万林在城里打工时,一直都是他和妻子在照顾,还出钱翻修了王万林老家的房子,医院看病等等。

法院针对双方的供述,通过走访调查确定,王建兵确实履行了对王万林的赡养义务,因此《承嗣协议》中双方的继承关系成立。最后法院做出判决,王建兵夫妇全额继承王万林的遗产,包括房产和11万存款以及承包地带来的利益。

但王万林的赔偿金则由一家人共同分配,作为王万林的承嗣人,王建兵有权享有分配赔偿金总额的四分之一。这一判决并没有得到双方的认可,王建兵想要全额的赔偿金,王万林的兄弟姐妹却还想要遗产。最后双方再次上诉,而法院的二审判决是驳回所有上诉,维持原判。

说完案例再来分析一下案例中的法律知识,第一个重点在于王万林和王建兵的《承嗣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中明确提出,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对另一方有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也可以通过受遗赠的方式取得他的遗产。因此王建兵可以获得叔叔的遗产,代价是他要负责叔叔的后半生生养病死。但是双方的《承嗣协议》只能算是遗赠扶养协议,不能确定双方成为父子关系。

法律规定,所有的收养协议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府的民*部门去办理登记,否则就不能有效成立收养关系。因此即使《承嗣协议》中说双方是养父子,但没有在在民*局登记办理,两人的关系就始终定格在叔叔和侄子之间。

第二个重点在王万林去世后,为什么王建兵只能分到四分之一的赔偿金,而王万林的其他亲属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

首先要确定,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不是王万林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却依旧要按照《遗产法》的继承顺序来继承,也就是先看第一顺位继承人,王万林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但可惜的是,王万林父母已死,没有配偶子女。

王建兵虽然是他的承嗣人,但双方的协议没有经过法律认可,没有在民*局办理登记手续,因此不构成父子关系。所以王建兵也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而王万林的兄弟姐妹也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因此他们都有资格继承王万林的赔偿金。

最后的结果虽然双方都不满意,但是却合法也合情合理。王建兵照顾了王万林的生活,负责他的生老病死,因此得到了其遗产和一部分补偿金。这一符合我国尊老敬老思想的观点,但赡养老人不应该有所图谋,对于每一个子女而言,养老应该一个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一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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