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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禁放严格查处金湖公安快速查处违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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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

金湖公安快速查处一起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2月8日

再次有人违规燃放

警方依法从快查处!

2月8日,金湖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翡翠城小区内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迅速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叶某为庆祝买了一辆新车而燃放烟花爆竹。

经过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叶某充分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处罚。

目前,叶某因涉嫌违反《金湖县人民*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警方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元处罚。

公安机关再次提醒

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违者严格依法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处罚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金湖县人民*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金湖县城区黎东河以西、同泰大道以东、金宝南线以北、淮河入江水道(含三河湾水利风景区沿线)以南范围内,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发现非法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请及时拨打

供稿丨黎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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